桂林金瓴建筑设计事务所

EPC、EOD、PPP模式的区别

2023-06-25

现在一些流行的的商务词汇现在也慢慢进入了我们生活当中,比如“电商”、“大数据”等等,而在城市建设、建筑和绿色建筑、生态环保建设领域,也流行着这些类似的商务词汇,比如:EPC模式、PPP模式,那么这些到底都是指什么呢?一起来学习一下:

什么是EPC模式?

EPC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用的做法,英文简称EPC(
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即:设计、采购、建造一体化。将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综合起来,以分包方式分包给总承包企业。传统的发承包模式是将设计、施工任务分别分包给不同的企业,形成了设计承包、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的合同结构。在设计中,建筑单位是一种平行、相互分离的关系,它们与业主各自形成发承包关系,在一个业主之下有多个承包单位,其主要缺点是设计与施工分离,导致投资增加,设计、施工不协调,影响了工程质量和进度。

1、业主将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部委托给一家工程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成本全面负责。

2、总承包商可将设计、采购和建筑工作的一部分分包给分包商,转包合同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

3、承包商对工程项目所承担的责任由总承包商向业主负责。

4、业主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整体性、原则、目标协调和控制,具体实施工作不多。

5、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最后,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和结算。



EPC总承包的优缺点呢?

EPC总承包模式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基本优势:

1、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2、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EPC总承包模式的缺点主要有:

1、业主主要是通过EPC合同对EPC承包商进行监管,对工程实施过程参与程度低,控制力度较低;

2、业主将项目建设风险转移给EPC承包商,因此对承包商的选择至关重要,一旦承包商的管理或财务出现重大问题,项目也将面临巨大风险;

3、EPC承包商责任大,风险高,因此承包商在承接总包工程时会考虑管理投入成本、利润和风险等因素,所以EPC总包合同的工程造价水平一般偏高;

4、与传统的建设模式区别比较大,传统行业的业主比较难以理解和配合承包商的工作。


动图封面

什么是EOD模式?


什么是EOD,套用官方解释:

EOD(Ecology-OrientedDevelopment)模式是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为基础,以特色产业运营为支撑,以区域综合开发为载体,采取产业链延伸、联合经营、组合开发等方式,推动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

狭义的EOD模式其实主要就是将生态环境治理带来的经济价值内部化,以解决环保前期投入的资金问题,简单的说,EOD就是怎么让绿水青山真正变成金山银山!

EOD模式开展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重构生态网络。通过环境治理、生态系统修复、生态网络构建,为城市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基底,带动土地升值;

第二阶段:整体提升城市环境。通过完善公共设施、交通能力、城市布局优化、特色塑造等提升城市整体环境质量,为后续产业运营提供优质条件;

第三阶段:产业导入及人才引进。通过人口流入及产业发展激活区域经济,从而增加居民收入、企业利润和政府税收,最终实现自我强化的正反馈回报机制。

其收益来源主要为:土地溢价及土地出让收入、产业反哺分成收益。

近年来发达国家推行的污染排放权也是很好的例证,我国目前也正积极推行排污权、炭排放权等交易制度来健全环境治理的市场体系。

总结来说,EOD项目操作模式就是通过生态网络建设、环境修复、基础设施配套以及产业配套建设促使该区域及周边的土地升值,并为产业引入和人口流入提供良好的生态基底;一方面以产业发展增加居民收入、企业的利润和政府的税收;另一方面依靠人口流入带来政府税收的增加及区域经济的发展。最终实现生态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生活三者协调发展。

EOD项目三大落地方式

1、PPP

在政府财政支出额度较大,但支出额度未超过财政部规定的上限,且项目实施不紧迫的区域,EOD模式可采用PPP方式实施项目。

2、ABO

在政府财政支出额度较大,但支出额度未超过财政部规定的上限、但项目实施紧迫的区域,EOD模式可采用ABO方式实施项目。ABO模式,一般指授权(Authorize)—建设(Build)—运营(Operate)模式,由政府授权单位履行业主职责,依约提供所需公共产品及服务,政府履行规则制定、绩效考核等职责,同时支付授权运营费用。

3、“流域治理+片区开发”

在政府财政支出额度超过财政部规定的上限、项目实施紧迫,但土地市场较为活跃的区域,EOD模式可采用“流域治理+片区开发”方式实施项目。




动图封面


PPP模式是什么?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通常译为“公共私营合作制”,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 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PPP模式的优缺点

PPP模式的优点

(一)PPP模式可以加强政府和社资本的联系,调动社会积极性

现如今,PPP模式在城市基础建设中已经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使得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再是被政府部门独揽,民间组织亦是有机会加入其中,分得一杯羹。随着现在的热点问题—扶贫问题提上日程,运用PPP扶贫模式进行产业扶贫,在国家及地方的产业规划下,政府和社会资本就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将会进行一次更加紧密的合作,这将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联系,而且两相合作,使社会资本在项目的初始阶段即可介入到项目中去,使政府的公共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可以参考地方资本的经验,考虑到政策的实际执行力,减小风险,达到满意的效果。而且,由于政府有更高的公信力,社会资本在与政府合作时承担的风险较小,资本回收更有保障,所以社会资本更倾向于与政府合作,这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社会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加快了资本流通,促进了经济发展。

(二)PPP模式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对于一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于民生的项目,关系国家命脉的项目等等大型项目,由于它们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往往耗时长,耗资大,一般的企业和个人往往无力承担,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当众多项目同时进行时会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政府有时也会力不从心,面临较大的资金缺口,常常导致一些项目拖延或者不了了之。采用PPP模式,可以以政府为主体,广泛吸收民间资本的加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以较少的财政资金撬动较大的社会资本,解决政府面临的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政府和私人形成的合作关系,使项目资金来源有了保障,无需政府公共部门承担债务负担和外债压力,增加了政府对资金的可控性和对资金的预算,有利于加大政府对基础设施的资本输出,和项目的顺利完成。

(三)PPP模式可以增大社会资本的涉及领略,降低和分散风险

由于PPP模式使用,社会资本在政府的主导下开始涉及以前无法涉及的领域。PPP模式中典型模式包括BTO(Build-Transfer-Operate)模式、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和BOO(Build-Own-Operate)模式等[2]。由于这些模式克服了政府融资困难的问题,使得PPP模式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等民生问题以及特色城市、特色小镇,棚户改造等等项目中得到了应用,社会资本也因此渗透到这些方面,拓宽了社会资本的投资宽度。此外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同意达成合作关系,即PPP模式达成之初,政府和社会资本会通过各种预估算,并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最后通过谈判达到实现对合作双方的利益最大化。这样既可以借助社会资本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又可以发挥政府在大型项目上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提供丰富的资源,降低和分散项目的风险。


PPP模式的缺点

(一)政府监督力度不够,关于PPP模式的制度不完善

当前的规定虽然从市场准入、完善特许权经营制度、运行安全、产品与服务质量、价格与收费、成本等方面对PPP项目进行监管,但由于缺少可操作性的政策支持,政府對项目的监管只有笼统的规定,并未涉及到监管过程中责任的分担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政府监管基本上形同虚设[3],没有起到预想的效果。在PPP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的伙伴式合作模式中,由于政府没有起到主导的作用,社会资本会展示出资本的特征——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这与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初衷—追求社会利益和环境效益相悖,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而且PPP模式进行的项目建设周期长,更需要一套成熟,完善,稳定的法律制度来降低或分散风险。但目前与PPP模式配套的法律制度因完善性、稳定性等方面的缺陷,给项目带来融资、建设、运营以及事故追责等方面的不便,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PPP模式运作周期长,缺乏灵活性

由于PPP模式进行的项目运作周期较长,有的甚至长达数十年,因此PPP合同在签订时会进行周密的考虑,条款也会比较严格,缺乏足够的灵活性。政府公共部门或者社会资本在起草合同时,不能将未来的情况完全涵盖在合同当中,使得合同制定时的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以后的情形,可能会有偏差,但是也只能按照合同已经制定好的条款执行,不能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进行修改,否则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想增加合同的灵活性,应该在合同制定前,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聘请具有丰富PPP模式项目经验的调研机构进行前期的调查。对以前的类似项目进行研究,从而对整个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规划,并对未来的经济形势进行研究,以便对未来的变化趋势进行总体把握,将可能的变数考虑到合同中,减轻或者降低风险,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三)PPP模式导致融资成本提高

公共部门有政府为支撑,公信力强,可信度高,与社会资本相比对金融市场的吸引力更高,融资的能力更强,而且融资的成本更低,代价更小。而且,在考虑社会资本的融资成本时,不仅仅要考虑利率,还要从项目转移风险的能力,以及项目总体水平的提高等方面进行考虑。因此,在PPP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情况下,项目的融资成本较政府单独参与时要高出一些。

PPP模式的分类及其融资性质

一、融资性质:

从广义的层面讲,公私合作(PPP)应用范围很广,PPP广义范畴内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建造、运营、移交(BOT)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中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2)民间主动融资(PFI)

PFI是对BOT项目融资的优化,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通常为30年左右)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

(3)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

BOOT是英文Build-Own-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移交。这种方式明确了BOT方式的所有权,项目公司在特别许可期内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是BOT方式的具体表现形式的一种。私营部门为设施项目进行融资并负责建设、拥有和经营这些设施,待期限届满,民营机构将该设施及其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

(4)建造、移交(BT)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政府方,政府方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5)建设、移交、运营(BTO)

BTO(Build-Transfer-Operate,建设-移交-运营)是指私营部门为基础设施(水务、电力等)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注意实体资产仍由民营机构占有)移交给政府方;随后政府方再授予该私营部门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使其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

BTO模式适合于有收费权的新建设施,譬如水厂、污水处理厂等终端处理设施,政府希望在运营期内保持对设施的所有权控制。事实上,国内操作的相当部分名为BOT的项目,若严格从合同条件界定,更接近于BTO模式,因为其特许协议中规定政府对项目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拥有所有权。

(6)重构、运营、移交(ROT)

私营部门负责既有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扩建/改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及其运营管理,期满将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7)设计建造(DB)

在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和制造基础设施,以满足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规范,往往是固定价格。私营部门合作伙伴承担所有风险。

(8)设计、建造、融资及经营(DB-FO)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融资和构造一个新的基础设施组成部分,以长期租赁的形式,运行和维护它。当租约到期时,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将基础设施部件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9)建造、拥有、运营(BOO)

BOO模式即建设——拥有——经营(Building-Owning-Operation),私营部门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

(10)购买、建造及营运(BBO)

一段时间内,公有资产在法律上转移给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建造、租赁、营运及移交(BLOT)。

(11)只投资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通常是一个金融服务公司,投资建立基础设施,并向公共部门收取使用这些资金的利息。

二、非融资性质:

(1)作业外包

政府或政府性公司通过签定外包合同方式,将某些作业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给外部企业/个人承担和完成,以期达到集中资源和注意力于自己的核心事务的目的。一般由政府方给作业承担方付费。

(2)运营与维护合同(O&M)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

(3)移交、运营、移交(TOT)

政府部门将拥有的设施的移交给民营机构运营,通常民营机构需要支付一笔转让款,期满后再将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三、股权产权转让:

政府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的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给民营机构,建立和形成多元投资和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政府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四、合作合资:

政府方以企业的资产与民营机构(通常以现金方式出资)共同组建合资公司,负责原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同样,政府将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我要留言